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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

来源:办公室 发布时间:2020-08-31 16:58:49 阅读量:894

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,加强机关作风建设,结合实际,制定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。

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,按规定时间上、下班,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。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告知本科室负责人,因公外出或因私(事、婚、丧、产)、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,均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,实行先批后休。事前填写请假,经相关领导批准后,及时报办公室备案。请假期满后,应立即回岗位工作,并向批假领导销假,到办公室履行销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二、各室一般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,两天以上(含2天)由室主任、主管领导纪委书记批准;室主任请假由主管领导纪委书记批准;监委委员、常委、副书记请假由纪委书记批准。

三、各乡镇纪委请假,原则上在报同级党委领导批准的同时,需按程序向县纪委监委有关领导报批。其中,乡镇纪委副书记、委员请假一天以内报乡镇纪委书记批准,两天以上(含2天)报乡镇纪委书记、县纪委主管领导县纪委书记批准;乡镇纪委书记请假报县纪委主管领导县纪委书记批准

四、办公室负责本委的考勤,每月末整理汇总归档。各乡镇纪委考勤由各乡镇纪委书记负责,月底报办公室备案。办公室每季度末汇总请销假情况和考勤情况,报纪委书记。

五、严格控制请假天数,全年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,取消评优、评先资格,取消年休假。

六、对违反请销假制度和旷工的人员,发现1次的给予批评教育;发现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,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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