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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纪委监委机关车辆日常管理规定

来源:唐县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1-08-10 14:41:00 阅读量:602


第一条 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,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,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,按照上级相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、调度与使用、维修与保养、车辆费用管理、驾驶员管理等。

第三条 各办案组及综合室,实行用车提前预订制,按预订的顺序,统筹安排,优先保障预订使用人。用完公车后及时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,禁止将车钥匙留在自己手中,久拖不交或不催不交,以免影响其他办案人员的正常使用。

第四条 控制车辆运行费用。严格执行车辆管理人员随车到加油站加油,并有管理人员的签字,没有签字的,单位一律不予结算。

第五条 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。每台车辆均建立出行台帐,记录出车事由、地点、使用人等。

第六条 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。正常上班时间,周一至周五的中午、下午到下班前,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。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,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,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,如出现车辆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。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,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(因工作需要用车时,驾驶员到单位开车,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);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,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,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。

第七条 驾驶人员发现车辆存在问题的第一时间向管理人员汇报,车辆管理人员及时向定点维修单位进行联系,对车辆进行检测、维修及保养,预防事故发生,确保车况良好。

第八条 保持车容整洁,对车辆及时清洗,共同营造一个清新干净的乘驾环境。

第九条 严禁公车私用私驾。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、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。不得公车私用,车接车送上下斑,严禁将公车停放在住宅小区、酒店门口附近,一经发现并证实,由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。 

第十条 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,做到工作细心周密有计划,减少外出车次,杜绝车辆空跑。严格控制长途用车。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,由用车人填写《长途用车申请单》,经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审批同意后,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。

第十一条 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,统一负责所有车辆年审。

第十二条 车辆维修、保养费用定期结算,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,经驾驶员、车辆管理人员、办公室主任及领导签字后报销。

第十三条 驾驶员要正常上下班,加强业务学习,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。无出车任务时,应坚守工作岗位,自觉遵守工作纪律。

第十四条 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。休假期间,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。 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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